在宏达股份案件中,从违规抛售行为发生,到交易所的处罚,再到证监会宣布立案稽查,交易所、业务部门、执法部门配合快速及时,体现了较高的执法效率。然而,仅仅给予违规者限制交易、公开谴责的处罚是远远不够的。
在监管机构展开调查的同时,宏达股份两个涉案股东之一四川平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8日已把违规抛售简单归罪于“工作人员操作失误”。这种“轻率”公告实在难以说服公众。更有甚者,宏达股份的另一家涉案股东绵阳益多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抛掉宏达股份之后,账户里已不再持有宏达股票,致使交易所限制账户交易的处罚成为一纸空文。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违规抛售行为已有愈演愈烈之势:上海证券交易所再爆出“大小非”违规抛售第二单,深圳证券交易所也已经出现“大小非”违规抛售第一单。在这一背景下,监管部门对首起案例中违规者的处罚程度将直接影响其他“大小非”股东的行为。
“公开、公平、公正”是证券市场运行的基本原则,违法违规者损害其他投资者的利益,为自己谋取不当收益,严重违背了“三公”原则。对于此类行为,应该真正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手软”,让违规者付出足以起到警戒作用的代价,从而保护合规投资者的利益。
不难看出,监管层近来一直在从制度建设和加强监管方面努力为股市健康运行构建良好的法治环境。从依法打击基金老鼠仓,到出台《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再到发布《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近期的一系列举措从预防到惩处,都是旨在推动股市的法治环境建设。
应该清楚地看到,尽管经历了一系列的制度变革,中国资本市场“新兴加转轨”的特点仍然没有改变。股权分置改革之后,市场迎来全流通时代,在新的市场环境下,违法违规行为还可能会更加复杂多变。在这种情况下,在推进股市基础制度建设的同时,提高市场监管水平,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重罚,让违规者“得不偿失”,才能真正起到威慑的作用,才能换来有利股市健康运行的法治环境,让投资者的利益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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