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岳集团(00189)宣布,接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驳回蓝 星有机硅厂对其附属公司山东东岳有机硅材料之起诉。 东岳遭中国蓝星指控公司侵权,要求赔偿1亿元人民币。法院确认,根据其对原告提交相关文 件和有关证据的审阅,该等文件和证据中未涉及原告主张侵犯专利权的事实,故法院对原告 起诉山东东岳有机硅材料、山东东岳氟硅材料及北京石油化工设计院共同侵犯原告专利权的 主张不予支持,同时认为东岳有机硅材料为不适格被告。根据法律规定,不服该等裁定的, 当于5月19日及以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汇港通讯> |